EPO和UPC近期关于欧洲专利纠纷的重点裁决
第一部分: T1191/19和T0161/18 案 —— AI发明的充分公开
裁决的意义
欧洲专利公约(EPC)要求专利应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足够清晰、完整,可以实施的方式”充分披露其发明(EPC第83条)。这一要求在化学和生物技术领域尤为关键,因为在这些领域中,一项声称的发明能否实际运作、如何运作往往并不明确。相对来说,在机械和电子领域,发明通常明显可行且易于实施,因此披露不充分的情况在这些技术领域较为罕见。
随着人工智能(AI)的兴起,上述分野逐渐模糊,因为AI发明如何运作甚至能否运作常常并不明朗。特别是依赖训练数据开发“技能”的AI系统,是否有必要在申请书中披露该训练数据的问题尤其突出。这样一来,关于AI发明充分披露要求的问题更接近于化学和制药技术而非机械和电子技术。考虑到AI领域的发展,欧洲专利局(EPO)最新版的审查指南已专门就该领域的披露要求作出评论。
一般原则
充分披露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即专利申请必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公知常识)能够在所声称发明的全部范围内实现该发明。值得注意的是,关注的焦点是所声称的发明,该要求适用于权利要求的全部范围。也就是说,如果权利要求延伸至无法实现的实施例,则未满足充分披露的要求。
当权利要求指向例如依赖神经网络的发明时,该申请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神经网络实现所声称的目的。仅披露如何一般地实施神经网络是不够的,必须披露如何实施执行发明(或至少能执行发明的一个神经网络)的具体神经网络。因此,以一个极度简化的例子来说,如果发明的性能依赖神经网络节点的特定权重,就必须被披露这些权重或者如何获得它们的说明。若不知道这些权重或如何获得它们,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无法实施所需的神经网络。
继续上述简化的例子,通常在神经网络案例中,权重是通过基于训练数据的训练过程确定的。满足充分披露要求的一种方式是包含训练数据,但这(即保留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和/或保密信息的训练数据)通常十分不理想。最新的EPO指南明确指出,不需要包含训练数据,但“为再现所声称发明的技术效果所必需的特性必须披露,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公知常识可以在不承担过度负担的情况下确定这些特性”。“特性”一词的具体含义尚待明确,通常认为这包括训练数据的描述、适用对象集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注解以便用于训练神经网络。
T1191/19案和T0161/18 案
这两案裁决都涉及含有AI元素的发明申请。
在T0161/18案中,所声称的发明涉及一种使用神经网络计算医学参数的医疗设备。权利要求明确指出神经网络的权重值是通过训练确定的。因此,要满足充分披露的要求,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必须能够训练神经网络以计算所需的参数。
申请并未包含数据集示例,但包含了一项声明:“输入数据应涵盖不同年龄、性别、体质类型、健康状况等的广泛患者群体”。上诉委员会(简称上诉委)认为这是不够的,因为它没有描述导致正确训练的数据特性。实际上,该声明并未缩小数据集范围,而是简单提及涵盖非常广泛来源的数据。由于申请没有指定可进行正确训练的训练数据特性,上诉委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承担过度负担的情况下无法生成合适的训练数据集以再现发明。
在T1191/19案中,权利要求涉及一种依赖“训练数据”和“验证数据”的计算机实现方法,但未提供任何数据集示例,也未解释这些数据集的特性。此外,申请也没有详细说明可能适用的神经网络类型、功能或学习机制。上诉委将该申请描述为“更像是进行一项研究项目的邀请”,因此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得不承担过度负担。
启示
显然,针对AI发明的专利申请必须包含训练数据集的详细信息,如相关数据源集以及相关数据的特性,以便创建一个适合神经网络训练的合适数据集。同样,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以支持选择、实施和训练合适的神经网络。我们将密切关注此类判例在AI领域的发展,特别是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一些数据,如果提供的话,是否足以支持更宽泛的权利要求(这也是在化学和生物技术领域,特别是在最近G2/21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后,更加突出的问题)。
上述讨论的问题与创造性也有紧密联系。鉴于神经网络及其优势现在已广为人知,仅将神经网络用于已知目的并无创造性。相反,创造性必须在于神经网络的某个特征,该特征提供了技术效果。即使充分披露,仅基于选定数据训练神经网络的一般原则不太可能构成创造性,除非能证明训练数据超出了已知训练过程的技术效果。同样,我们将关注在这方面判例法如何发展,尤其是何种程度的技术效果将能够支撑更宽泛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第二部分:UPC 如何处理平行/分案诉讼以及庭审实践的洞见
裁决的意义
自各方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启动首日便争相提起诉讼以来,经过多年的全球瞩目的专利诉讼,Amgen诉Sanofi/Regeneron案一直是受密切关注的重要制药案例,对UPC早期判例法的形成有重大影响。继“带转折的分案审理”(参见我们在JUVE专利上发表的文章)之后,所有人都在关注地方分院和中央分院(都在慕尼黑)的平行案件如何进行。我们通过二月期间两个分院的临时裁决得到了部分答案。
结论是,首先进行仅涉及专利有效性的中央审判程序,随后才进行仅针对侵权的地方审判程序;后者虽程序较慢,但并不中止。随着关于有效性的中央分院的庭审渐近,关于复杂药企案件的庭审如何进行,也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实践要点。
裁决
我们逐个审视:
- 第一份命令由慕尼黑地方分院(MLD)于2024年2月2日作出,合议庭全体成员包括预审法官(Judge-rapporteur)Zigann和两位法律资质法官(LQJ)Pichlmaier和Granata,以及一位技术资质法官(TQJ)Dorland-Galliot;
- 接着是慕尼黑中央分院(MCD)2024年2月27日的命令,由预审法官Kupecz作出,该案合议庭还包括一位法律资质法官Voß及一位技术资质法官Struve。
MLD将有效性与侵权全然分开,且进度较慢
简言之,在应对Amgen的地方侵权诉讼时,Sanofi和Regeneron所采取的策略不同:仅Regeneron提起了撤销专利的反诉,而Sanofi则未提起(以避免与其现有的中央撤销诉讼冲突)。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第33(3)条(这里选择的是b项‘分案’)作出的决定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不过该命令并未提及听取当事人意见。这也不是之后(定于7月)举行的临时会议。
MLD的关键结果包括:
- 经双方同意,Regeneron的反诉移送MCD,与Sanofi的撤销诉讼一同进行(参见下文MCD裁决)。
- Amgen针对Sanofi和Regeneron的侵权诉讼仍由MLD审理且不中止,但进展比MCD的诉讼缓慢。MCD预计夏季之前进行庭审(现已确认,见下文),MLD庭审则安排在2024年10月。
- 总体而言,MLD似乎愿意继续推进,前提是它可以在专利被中央分院撤销的情况下中止侵权诉讼。但如果专利未被撤销,尚不清楚Sanofi/Regeneron 的其他中止理由能否成功(例如针对德国国内诉讼、EPO 程序和/或反垄断问题)。
MCD较快并且对平行诉讼和进行庭审有严格规定
MCD的书面程序于2024年2月6日结束,原定于次日(2月7日)召开临时会议。该决定提及2月22日以电话会议方式举行的听证会内容,从而也考虑了上述MLD命令。鉴于其中对进行庭审(下一次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被听取意见的时候)的指导,该命令似乎是临时会议的决定。
该裁决的要点包括:
- MCD 确认了分案处理以及MCD 现在仅处理Sanofi 和 Regeneron就有效性提起的双重/平行诉讼。
- 庭审定在 2024 年 6 月 4 日,无形中给 MCD带来压力,需在 MLD 侵权诉讼的 7 月 1 日临时会议前迅速作出判决(MLD命令的结尾部分要求预审法官向MCD 通知临时会议日期并允许其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推迟 MLD 临时会议;由此推断,如果MCD 关于有效性的判决不够迅速,MLD临时会议可能会延至 MCD关于有效性的判决之后)。
- 预审法官对共同原告即 Sanofi 和 Regeneron平行行为,例如提交相同的案件/诉状/材料,作出严格规定。庭前步骤包括从开庭前8周起准备案件概要(少于7500字)、演示材料、文件清单及费用表等。
- 表明庭审中无需专家证词或交叉质询。
分案处理的结果
分案处理的核心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在有效性问题上出现矛盾判决,这是UPC的基本支柱,尽管其结构接受这种程序上的可能性。
鉴于Amgen同意将反诉移送中央分院处理,这暗示(即便未明确证实)他们并未尝试(比如以地方分院可以同时处理侵权和有效性问题为由——鉴于Sanofi 和 Regeneron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这似乎不太可能或不可行)中止Sanofi的中央撤销诉讼。也没有迹象表明双方考虑过将诉讼整体(包括侵权和撤销)从地方分院移送中央分院。
最突出的问题可能是MLD不中止诉讼,尽管被拒绝,但MLD的侵权审判要到2024年10月16或17日才进行(临时会议:7月1日),而MCD的审判则更快,定于6月4日。因此,最终MLD有时间考虑MCD关于撤销的判决——暗示如果专利被认定无效,将成为中止MLD侵权诉讼的适当理由(同时留下一个悬念,如果专利被认定有效,是否可以因其他原因中止诉讼)。
愿意暂且推进平行/分案诉讼,符合 UPC在案件管理方面迄今所展现的务实风格,特别是考虑到推进的是一个可能被中止/暂停的案件。也许考虑到该纠纷的规模和双方的资源,这被认为是可接受的,但没有详细说理。其他案件是否会强烈反对这样操作(这可能是罕见情形),值得留意。
鉴于 MLD先前曾表示MCD的判决“预计暑假前作出”,MCD和MLD可能已经有过讨论或协调,只是对此没有提及,也没有解释为什么侵权庭审较慢,要等到 2024 年 10 月。同样地,MCD命令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更快庭审是由于加速请求,而且庭审几乎恰在一年进行,正合UPC的预期时间框架。
案件管理的洞察
MCD 命令有趣之处主要在程序方面(包括庭审的进行/准备以及管理平行案件)。
下文有指导详表,从总体上讲:
- 法院对共同当事人(Sanofi 和 Regeneron)采取“完全相同”做法以及各自在每案提交诉状有严格规定。有趣的是,提到其提交相同材料,目前尚不清楚Sanofi 和 Regeneron 的代理人口头审理中会如何操作。
- 承诺庭审在1天内完成(仅在技术故障时才延至第2天)。
- 明确指出无需听取专家意见,这或许令人惊讶(但考虑到1天的限制,或许也并不奇怪)。对此没有给出具体理由,也没有提到任何一方要求进行交叉质询。这强烈暗示UPC法官可能准备充分,认为自己理解技术(对于审查书面证据的需要而言),因此无需听取专家意见。这可能对技术资质法官施加重大责任和影响,这也是 10xGenomics 上诉中隐含的主题之一,其中两位技术资质法官显然对创造性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现在,当事人到底带不带专家(鉴于可能会被提问),是个有趣的问题。
关于庭前准备:
- 法院对日程安排和时间有严格规范,并严禁引入新的论点或问题。
- 指导包括使用案件摘要(程序规则第103条)和演示材料/幻灯片(程序规则第104条),以及合并的证据清单(类似于EPO异议程序)。这显示了UPC在案件管理方面倾向于实用/混用的方法,借鉴不同法域的做法——例如理由和诉状的提要(如荷兰听证会中所使用的)和演示材料(如瑞典/斯堪的纳维亚的做法)。
- 被命令或同意(根据原告请求)提交的材料意义重大,包括约15页、7500字的案件摘要和和演示材料(页数不限)。
下一步
裁决强化了如果MLD首先扣押或是Sanofi也在MCD提起反诉的话,情况将会如何不同。无论哪种情况,都会使侵权和有效性问题留给MLD处理。我们现在可以看一下Sanofi/Regeneron推动中央撤销的策略是否奏效,是否能成功实现中央撤销并摆脱地方侵权诉讼。
在考量专注于中央撤销的策略时,另一大型制药/医疗器械案Meril v. Edwards在2024年的进展也同样值得关注,该案推进中央撤销的策略有所不同,即在本地侵权诉讼已然开始的情况下,仍由集团内另一公司向中央分院提起撤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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